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根据律师实务文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而诉讼文书在民事诉讼中,依照其用途又可以分为律师代书文书和律师工作文书两大类,前者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替当事人撰写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和申请书;后者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而撰写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门面,好的文书能获不少加分,而一份错漏百出的文书,补正是小,被退回就很尴尬了!为了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和用语准确,本所特精选部分民事诉讼律师实务文书样式供全体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借鉴使用。
一、复议申请书
(申请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担保书
(案外人提供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担保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案外人在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中提供担保用。
2.担保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提供本人的财产担保的,直接写入申请书,不必另外提交担保书。